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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3日,中海油宣布,在加拿大的全資附屬公司以每股27.50美元的價格收購了加拿大能源企業尼克森公司(Nexen)流通中的全部普通股。這是中海油迄今最大的一筆海外能源收購案例。幾天后,即7月27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表聲明,指控Well Advantage公司及一些新加坡賬戶,利用中海油海外并購的內幕消息,在紐約股市非法獲利超過1300萬美元。事實上,Well Advantage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志熔,是熔盛重工和恒盛地產的創辦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主席,熔盛重工與中海油有著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關于該案的結局,此次內幕交易行為一旦被明確,張志熔不僅需要面對美國法院可能做出的連本帶息返還非法所得、支付罰款等判決,亦可能將其數年苦心打造的熔盛重工置于危機之中,還可能面對投資者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
筆者看來,張志熔涉嫌內幕交易行為,可能累及熔盛重工對外合作。為證清白,中海油獲悉消息后即展開自查,目前調查仍在進行中。中海油董事長王宜林在香港表示,中海油高度配合美監管機構調查,集團高層領導要對自己所作所為負責。對于與熔盛重工的合作,王宜林稱,如果有些情況屬實,雙方合作達不到共贏便會終止。《南華早報》引述消息人士指,招商集團與熔盛重工早前擬合組財團競逐挪威航運資產,極可能因張志熔涉嫌內幕交易案而取消。另據證券時報報道,興業全球基金稱,其起訴熔盛重工事項已于9月12日獲準立案。
海外反內幕交易法制借鑒
資本主義發展初期,雖然證券市場中內幕交易盛行,在早期的證券法律由于受亞當·斯密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并沒有規定禁止內幕交易,也沒有要求內部人承擔內部信息公開義務。1720年,英國爆發“南海泡沫事件”后,英國政府就嘗試對證券市場加以管理,但限制內幕交易的規定發軔于美國。
190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Strong V. Repide”案判決中,規定公司董、監事買進本公司股票時,對影響股價的“特殊情事”負有消息公開義務,成為制裁內幕交易的最早規范。1929年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政府更加意識到禁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意義,并在國家干預理論指導下開始通過立法對內幕交易作出了規制。
迄今為止,美國最著名的內幕交易欺詐案是Michael Milken案,聯邦大陪審團定出的98條罪狀使Milken需向政府繳納12億美元的罰款。2012年6月,高盛公司前任董事古普塔涉及內幕交易,可能面臨25年監禁。若成立,這將是美國涉內幕交易刑事訴訟案中最長的刑期。
美國在審理內幕交易案時常用的理論有兩種:一是無形財產權理論。該理論認為,如果公司產生的信息對股價會產生影響,該信息就是一種有價值的財產。這種財產的所有權應屬于公司及全體股東,內幕人士可以接觸這些信息但無權使用它為自己牟利。二是公平原則理論。該理論認為,允許內幕交易有違市場公平原則,因為內幕人員比他人擁有巨大的信息優勢,而禁止內幕交易是把市場游戲規則拉平,但該理論的缺點是公平概念本身較模糊且信息不平等是客觀存在的、信息流傳遞會有一定的時滯。
可能引發集團訴訟
具體分析,內幕交易行為表現為行為主體知悉公司內幕信息,且從事證券交易或有償轉讓行為,以及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至于知悉內情的獲利目的和動機、行為人是否利用內幕消息從事交易、非公開信息與交易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內在關聯性和因果關系、交易者從事交易的主觀心理及交易行為的后果,均不為所問。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采取內幕交易客觀歸責標準,即只要交易標的是發行公司股票,且有買賣的事實,無需證明內幕人士有無利用內幕信息可能性即可歸責,客觀歸責標準為舉證提供了便利,但不夠科學。20世紀70年代,美國法律將客觀歸責標準和主觀歸責理論并用,主觀歸責理論強調以交易者“濫用內幕信息的可能性”為基礎。美國法律還擴大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內幕交易的處罰權限,實行高額罰款制度,并追加了對第一個內幕信息透露人的處罰。在民事責任承擔上,規定為承擔連帶責任。
一旦內幕交易行為發生,在美國有可能引發集團訴訟。集團訴訟允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個人或機構,為其自己和其他認為具有類似受害受損的人起訴或應訴,而對法院和當事人來說,這是處理存在共同利益案件的一種高效而經濟的方法。集團訴訟制度源于英國12、13世紀的衡平法。在美國,法律依據是1938 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修改了該規則第23條,使集團訴訟制度得到了完善,而《1995年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則對集團訴訟制度作了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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