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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規則
1.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為兩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對第一部上市的企業要求較高,申請的公司的實收股本額不得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額的比例不得少于25%,記名股東不得少于500個,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并要獲得一位交易所會員指明推薦,已在上海市設立過戶機構,最少在一份公開發行報刊上定期公布其經營狀況。
對于第二部上市的企業要求相對較低,申請公司的實收股本額只要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額比例不少于10%,記名股東不少于300個即可。
2. 定期復核已上市證券
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業務試行規則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已上市證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根據規定說明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對已上市的證券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復核,定期復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進行,如果發現已上市的證券不宜繼續上市,證券交易所報證券的主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備案后可暫停其上市,時間最長不超過9個月。
應予暫停上市的具體情況包括:
(1)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經營范圍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標準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財務報告和呈報證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實記載;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5%以上股東的行為損害公眾的利益;
(4)最近一年內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個月無成交;
(5)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6)公司面臨破產;
(7)公司因信用問題而被停止與銀行的業務往來;
(8)連續一個季度不繳納上市費;
(9)其他必須暫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發股票或發放股息、紅利期間,其股票會自動暫停上市。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復上市。
證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準后可終止其上市:
(1)上述暫停上市所列情況已造成嚴重后果;
(2)在暫停時間內未能消除被暫停的原因;
(3)企業解散或破產清算;
(4)其他必須終止上市的原因。
獲準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況時,須即向證券交易所送交有關報告:
(1)公司組織機構、經營方針、業務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董事會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人事變動;
(3)遷址、合并;
(4)增減股東和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額5%以上的股東發生變化;
(5)變更股票票面金額或樣式、印鑒;
(6)發行優先股或公司債券;
(7)因發放股息、紅利停止過戶;
(8)人為因素或災害造成重大損失;
(9)出售企業資產達其資產總額15%以上;
(10)因財務方面的問題引起法庭爭議;
(11)預測公司虧損。
3.委托買賣股票
根據上海市證券交易市場業務試行規則,委托人委托證券商在交易市場買賣證券,必須親自向證券商辦理名冊登記。
委托人可在證券商處開立資金專戶和證券專戶。資金專戶中的資金由證券商代為轉存銀行,利息自動轉入該專戶,證券專戶中的證券由證券商免費代為保管。
委托人辦理委托買賣股票,須按委托買入的價格和委托賣出的數額,將款項或股票全額交付給證券商,委托人在資金專戶和證券專戶中存有足夠支付其委托買賣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證。
委托買賣證券的形式包括:當面委托、電話委托、電報委托、傳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買賣證券,必須是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可在交易市場經營經紀業務的證券商。
證券商受理委托買賣證券,限于其公司本部營業機構和分支營業機構,以及經證券交易所批準的證券交易業務的代理機構。代表證券商受理委托買賣證券的,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注冊登記的證券業務員。前項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須佩帶證券交易所頒發的標志,并有義務向委托人提供咨詢。
證券商不得受理全權委托決定的買賣。
證券商對委托人的名冊登記和委托事項負有保密的責任,未經委托人許可不準泄露。
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營買賣證券,限于經批準的證券自營商。證券商不得以自營買賣的名義代他人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證券。證券商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場聯手進行自營買賣。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營買賣證券,不得有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高價收購成底價拋售行為。
當證券交易所為維持交易市場穩定性和連續性,向證券商提出自營買賣要求時,證券商應予配合。
證券交易按下列類別進行:
(1)當日交易:指買賣成交的當天,成交各方進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買賣成交的第四個營業日(含成交當天,遇法定假日順延),成交各方進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約定日交易:指買賣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當天)內,成交各方按約定日期進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證券商在交易市場買賣證券均須公開申報競價。證券交易所可根據需要,從下列各款中選用申報競價方式:一是口頭唱報競價;二是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三是專柜書面申報競價。
4.中央結算凈額交收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實行國際股市慣例所稱的中央結算及交收制度。根據上海證券交易市場業務試行規則,證券交易所以每一開市日為一個清算期,各證券商須統一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業務部開設帳戶,并保持足夠的余額,保證即日清算交割劃撥價款之需。
清算交割業務統一按“凈額交收”的原則辦理。按“凈額交收”的原則,每一證券商在一個清算期中,對價款的清算,只計其應收應付價款相抵后的凈額,對證券的清算,只計其應收應付券數(指某一證券)相抵后的凈額。
證券交易所得建立證券集中保管制度,辦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實行時,證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過庫存證券帳目劃轉完成,如有證券商不參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過庫存帳目劃轉完成交割時,該證券商須承擔送交或提領證券的全部事務。
證券商參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額一次相證券交易所繳存清算交割準備金:
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人民幣10萬元。
兼營經紀和自營業務的證券商人民幣20萬元。
當證券商不履行交割業務時,由證券交易所動用清算交割準備金先為支付,以維持交割的連續性。證券商不得因委托人違約而不履行辦理清算交割的責任。
5.證券的上市費用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必須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包括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由發行者最遲在其證券上市的3天前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終止上市的當月止,于每月5日前交納,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費的標準按發行面額總額的0.3‰交納,起點為3000元,最高不超過10000元。
上市月費的標準,在證券交易市場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發行面額總額的0.01‰交納起點為100元,最高不超過500元。在證券交易市場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納月費的標準提高10%。
暫停上市的證券,經批準恢復上市的,其發行者應按上市初費標準20%的比例重新交納上市初費。
被終止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已交納的上市費不予退還。對逾期交納上市費的,按逾期天數處以應交金額每日3‰的滯納金,起點為1元。
買賣手續費,委托人委托買賣成交后,應在向證券商辦理交割時,按實際成交的金額數向證券商交納委托買賣手續費,起點為5元,委托買賣股票的手續費標準一律為5‰,證券商不得任意或變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續費的標準。受托買賣未成交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證券交易所征納的場內交易費:證券商加入證券交易所和參加交易市場交易,須交納交易費,交易費分年費和經手費兩種。
自加入證券交易所的當年起,兼營經紀和自營業務的證券商每年交納交易年費50000元,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每年交納交易年費10000元。
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市場成交后,須按實際成交的金額(以市價計算,下同)
向證券交易所交納交易經手費,起點為3元。
證券商受托買賣和自營買賣成交后,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額的0.3‰向證券交易所交納交易經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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